反家暴的重大突破:人身保护令司法解释有六大亮点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7-18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法释〔2022〕17号《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直以来,2016年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都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和审理的重要依据,而本次的司法解释又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突破,有六大亮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亮点一
离婚诉讼不再是申请人身保护令的前提条件
《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独立案由是其重大突破,现在新的司法解释再次将人身保护令从独立案由升级到了独立案件。虽然在之前的《反家庭暴力法》中,也不曾规定一定要在离婚诉讼中申请人身保护令,但在司法实践中,各法院一般要求在离婚诉讼立案后方受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本次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人身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程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确认。这让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受害人在面临现实危险时可以直接申请保护,无需经历离婚或者其他诉讼案件立案的漫长等待。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亮点二
家庭暴力的定义进一步扩展,诽谤、跟踪、骚扰亦是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亦进一步扩大
一般而言,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三大类,原来的《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将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暴力涵盖在家庭暴力范围内,新的司法解释也再次重申了身体和精神方面的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但在具体的行为上,本次新的司法解释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明确了诽谤、跟踪、骚扰三种行为亦为家庭暴力。
1.诽谤不同于侮辱、谩骂,可能不包含暴力手段,但亦是捏造虚假事实、伤害他人人格和名誉之行为。
2.跟踪、骚扰在之前的规定中不属于家暴的行为,不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所以如果一方仅仅跟踪另一方而没有暴力行为或者只是疯狂短信、微信骚扰另一方而没有物理上的伤害,将难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新的司法解释将诽谤、跟踪、骚扰纳入家庭暴力的范畴,可以获得人身保护令的保护,将对此三类行为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亮点三
明确了较大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细化了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定
1.明确了较大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一般有排除合理怀疑、高度盖然性、较大盖然性、一般盖然性四大类。一般而言,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案件和民事领域的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较大盖然性适用于程序性事项。本次新司法解释将受害人的证明标准明确为“认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即采用“较大盖然性”标准,将减轻了被害人的举证负担,实现对被害人更有力的保护。
2.细化了家庭暴力的证据规定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些人身保护令案件,在此分享三例具有典型性的案例:
案例一,女方被男方殴打至“头部受外伤,软组织损伤”,同时男方还损坏家里的车辆、并通过扔饭锅、踢凳子等方式威胁女方母亲,人身保护令申请得到了法院支持;
案例二,我们为男方申请了两次人身保护令,第一次是因为女方持刀站在男方卧室门口,男方抢夺刀具时手部受伤;第二次是男方与女方分居后,女方带人闯入男方的房间,对男方房间的财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两次都没有得到法官的支持;
案例三,女方被男方殴打至轻伤,男方被判处故意伤害罪,在男方即将出狱、离婚诉讼案件进行时,我们为女方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以上案件结果的不同,究其原因就是证据是否充足,第一、第三个案子当事人都及时报警,获得了报警记录、接报回执单、验伤单等证据材料,而第二个案子的客户没有及时收集证据。
证据是审判的基础,然而对家庭暴力案件来说,取证、举证一直都是难题。家暴本身有其特殊性,一是隐蔽性,家暴一般发生在生活场居所内而非公共场合,二是家暴有其危急性,家暴往往需要立刻报警、验伤,而大多数被害人在被施暴后,由于面临着恐惧和心理上的冲击,可能还来不及冷静下来留存证据。根据笔者多年来的办案经验亦是如此,绝大多数家暴的受害人囿于法律意识淡薄等多种因素,在遭遇家暴后没有第一时间报警、要求验伤,留下证据。
本次司法解释,对于认定“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在原来《反家庭暴力法》“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规定,将“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诊疗记录等”写入,为当事人留存证据提供明确的指引。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前款所称“相关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亮点四
完善代申请制度,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寻求保护提供依据
对于人身保护令的代申请制度,原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适用代申请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无法亲自申请的当事人都属于第三种“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
又因为人身保护令的级别管辖是基层法院,基层法院对兜底条款的适用较为保守,所以第三种情况在实践中难以适用。本次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申请,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寻求保护提供了依据。除此之外,还增加了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代为申请的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保护受家暴威胁的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的利益。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亮点五
保护措施进一步扩展
根据原有的《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新的司法解释又有了新的突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禁止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以及禁止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两项保护措施。手段的丰富将从更多维度、更多方面的保护受害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亮点六
违反人身保护令入刑,构建多维度的处罚体系
一直以来,人身保护令的执行都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虽然从《反家庭保护法》的规定上来看,违反人身保护令似乎可以通过训诫、罚款、拘留的方式进行处罚,但其实这些对于施暴者来说,威慑警示作用依然十分有限。除此之外,虽然《反家庭保护法》规定违反人身保护令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但在实践中,因为刑事、民事程序法的衔接适用问题,几乎没有违反人身保护令被定罪的情形。
新颁布的司法解释给予了人身保护令一定的刑事背书,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有可能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这使得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更有保障,更具有威慑力。只有人身保护令的执行问题得到了解决,人身保护令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我们才能更有力的保护遭受家暴受害人们。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反家庭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我们欣喜地看到,新的司法解释充满了人文关怀,对人身保护令领域的制度进行了多重突破。当然,我们希望家暴事件不再发生,家庭和美,家庭成员相互尊重,但若家庭暴力不幸发生,受害者应当得到更好、更全面、更严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