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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行使知情权,是否可以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7-01

现代公司的两权分离制度必然导致公司所有者(股东)和公司实际经营者(高管)之间存在信息差,因此为保障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历来是法律重点内容之一。

如《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且股东为查阅财务资料和其他资料,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人员协助。既然股东可以查阅,甚至聘请专业人员协助查阅公司材料。

那么,股东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对公司财务等状况进行审计?以便准确掌握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司法案例

 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1999年4月成立,黄某自公司成立时起即为甲公司的股东,持有20%的股份。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012年3月20日,黄某向甲公司提交《查阅公司财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及司法审计的申请》,期间从公司成立至查阅当日,并要求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司法审计。

 裁判结果

甲公司在收到书面申请后,未满足黄某的上述要求,黄某诉至法院。本案经上海法院二审终审,判定黄某无权要求进行司法审计。

 

裁判理由

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基础性权利,应依法得到保护,但股东行使知情权也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审计系指由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并不属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定范围,是否对公司财务账簿进行审计,属于公司自治的内容,需要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做出决定,股东个人无权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

 

结论

股东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往往是因为与实控人有嫌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现状不满意,又不是很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于是,打算自己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到公司,要求公司财务配合进行审计。实际上,股东能否这么操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所提到有关“审计”的条文主体都是公司,而非股东。

 

一般来说,股东行使权利的依据是法律规定、章程约定以及股东间的协议。法律既然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除非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可以对公司进行审计,否则股东无权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通过上述司法判例也可以看出,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章程也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支持股东直接申请对公司进行审计。股东只能通过召开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并不能直接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