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时能不能分?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6-29
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会配置各种保险。不仅为自己配置保险,也会为子女购买保险。而且总有人说为子女购买的保险离婚时不分割,那么到底会不会分割呢?
解除保险合同申请退保,分割现金价值
夫妻中的一方使用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对保险并不享有权益,只有在保险合同条件成就时,期待权才会转化为受益人的实体请求权,被保险人不享有任何财产权益。因此,如果投保人申请退保,受益人的期待权即消灭,退保回来的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进行分割。
裁判支撑:涉案保险合同投保人为被告,被保险人为双方未成年子女。原、被告离婚后被告将涉案保险合同终止,办理退保手续并领取相应退保费用,该退保费用涉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权益,原告有权在本案中予以主张分割……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缴费5次(2011至2015年),离婚后原告缴费1次(2016年),被告缴费1次(2017年),结合被告退保的现金价值为11501.96元,被告应支付原告退保现金价值4107.84元(11501.96÷7*5÷2)。【(2019)苏0812民初10280号】
结论:离婚,分割现金价值。
不解除保险合同/变更投保人,不主张分割,视为赠与
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夫妻关系即消灭。但是,父母子女之间亲权关系仍然存在,子女仍可为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愿意继续缴纳保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缴纳保费,可采用转换投保人的方法延续保单的有效性。此时,受益人依然对保险合同权益享有期待权,双方在离婚时没有主张分割即视为投保人一方的赠与。
裁判支撑:被告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被保险人和生存受益人均为双方所生子女,从保险的内容来看主要目的是从经济上保障孩子今后的教育成长,在被告未解除该份保险合同或是保险事故并未发生的情况下,被告作为投保人或者身故受益人并不能取得保险利益,本案中暂不对该份保险权益进行分割。【(2018)沪0113民初22296号】
结论:保险合同利益视为对投保人的赠与,生存受益金视为对子女的赠与,不作处理。
不解除保险合同/变更投保人,主张分割,补偿保单价值折价款
夫妻使用共同财产为子女购买人身保险,保险合同条件成就时,子女享有保险利益。但是,在保险合同条件未成就之前,已经缴纳的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时,一方愿意继续缴纳保费,另一方主张分割保单价值,应对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割,补偿对方保单价值的折价款。
裁判支撑:法院认为对于原告主张分割保险价值第一份182808元、第二份77280元、第三份8250元、第四份9100元、第五份19040元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保单价值包括该五份保单的现金价值还包括交纳的保费,根据法律规定,本院酌情确定该五份保单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60000元。【(2019)京0115民初20865号】
结论:主张分割,补偿对方截至审判时保单价值折价款。
由此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购买的人身保险,不管是申请退保时分割现金价值,还是不退保的情况下主张分割补偿保单价值的折价款。因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会分割的。只有在离婚时没有解除保险合同继续缴纳保费,而且不主张分割,此时视为对投保一方的赠与,并且继续保持子女的保险利益,法院将不再作分割处理。
保险是爱与责任的体现,为子女配置保险蕴含了父母对孩子的爱与关怀。无论是哪种裁判结果,父母离婚都会对子女在家庭生活的完整性上造成情感缺失。如果情感已经缺位,那至少可以让保险为子女在生活保障上提供多一份守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