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教育孩子的正确方式,从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案谈起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5-24
有研究表明:孩子在18岁以前,家庭教育的影响占比超过60%,而学校教育仅占30%,剩下的不到10%,来自社会教育。由此可见,优秀的孩子背后,都是父母优秀教育方式的成果。
教育孩子绝不是简单地让孩子吃饱穿暖,更需要给孩子足够的爱与陪伴,家庭教育任重而道远,身为父母更是重责在肩。
今年新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就给父母这个职业设定了准入门槛,以法律来规制家庭教育的标准,其中的有力武器之一就是家庭教育令。
那什么是家庭教育令?
一般是指由人民法院发出的,以促进家庭教育和纠正监护人失职行为等为目的司法裁定文书。文书中会规定监护人在特定的期限内,在家庭教育方面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以及应该怎么做。如果监护人违反了家庭教育令,那么法院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面我们通过全国第一份家庭教育令案来进一步了解。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男方和女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一个月后,因女方再婚,有两三个星期未送女儿去上学。自2020年12月10日起,男方为女儿找来全托保姆单独照顾女儿,女方自己住在距女儿住处20公里的乡下别墅内,只有每周末去接孩子。男方认为离婚后,女方未能按约定履行抚养女儿的义务,遂将女方诉至法院,申请法院向女方出具以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教育令,并请求法院判令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男方。
法院认为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对未成年女儿仍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和承担监护职责的行为,忽视了女儿的生理、心理与情感需求。特别是应与女儿共同生活的女方,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由男方委托保姆单独照护年幼的女儿,属于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裁定要求女方多关注女儿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了解女儿的详细状况,并要求女方与女儿同住,由自己或近亲属亲自养育与陪伴女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不得让女儿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但鉴于女儿表达出更愿意和其母亲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观意愿,未支持男方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出,《家庭教育促进法》这部法律关心的是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强调的是父母对于家庭教育的责任,在法条中也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时候,公检法机关可以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发布家庭教育令的方式,制止或者督促监护人的行为。这部法律以作为家庭教育底线的方式,承托起家庭教育的质量和标准,让家庭教育令成为个案中未成年人权益具体的保障。
每个孩子都是一颗花的种子,任何珍贵品质和色彩光芒,都是在父母的温馨陪伴细心浇灌下滋养的。父母的爱与陪伴是最高质量的家庭教育,也是孩子日后行走世界的最大勇气。
所以身为父母,请好好陪伴孩子,不要缺席孩子的成长,也不要为日后留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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