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互相殴打,构成家庭暴力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03-15
在我们的日常咨询中,家暴是不少人选择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呢?如果遭受家庭暴力,又该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我们以真实案件为攻略,手把手教你如何反家暴。
基本案情
张霞与邓强结婚多年,二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一般。2019年8月,二人又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张霞用手掐住了邓强的脖子,后被邓强推倒,导致张霞头部撞击墙面,造成她后脑软组织伤。张霞又拿起餐桌上的玻璃茶杯砸向邓强面部,玻璃碎片划伤了他的左脸。邓强愤怒地将张霞推倒在地,又骑在她身上扇耳光。之后张霞报警求助,二人对互殴的事实供认不讳。
由于担心回家后会再次遭到家庭暴力,张霞通过派出所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审查过程中,邓强认为与张霞之间是互殴行为,自己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故也向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件焦点
1.张霞与邓强之间的殴打行为属于一般家庭纠纷还是家庭暴力?
2.如果属于家庭暴力,在此类互殴型暴力中,应当如何甄别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
法院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家庭暴力纠纷,并非一般的夫妻纠纷,张霞可以就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本案中,张霞和邓强是互相殴打。但从体能和身高等身体状况来看,邓强占据明显优势。另外,将双方的伤害情形和严重程度进行对比,张霞后脑构成软组织伤,面部多处瘀青,邓强除脸部被划伤外,并无其他明显伤痕,张霞的受伤程度更为严重。
此外,法院经询问得知,邓强曾对张霞有过施暴史,张霞很少反抗。本案中,虽然是张霞先动手,但根据上述情况综合判断,张霞才是本次互殴暴力中的受害者。故法院对张霞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予以准许,驳回了邓强的申请。
律师箴言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一方通过暴力或胁迫、侮辱、经济控制等手段实施侵害另一方的身体、性、精神等方面人身权利,以达到控制另一方的目的的行为。
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加害者往往抱着一种通过身体或经济胁迫来控制受害者的故意心理。
一般夫妻纠纷则多为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夫妻摩擦,表现为争吵、冷战甚至是轻微的暴力,比如肢体推搡。在一些轻微暴力中,可能存在因过失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比如一方的推搡行为导致对方骨折。与家暴不同的是,夫妻纠纷通常是偶发性的,即使存在轻微暴力,也不存在使用暴力来控制另一方的主观故意心理,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具体到本案例中:
1.从双方实施暴力的动机来看,张霞长期遭受邓强的威胁和辱骂,她本次实施暴力的动机是反抗邓强的长期暴力。
2.从暴力的类型来看,张霞的两次暴力行为都是为了反抗邓强。而邓强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属于攻击型暴力,如未被及时阻止,极有可能酿成严重后果。
在互殴型家庭暴力中,如何甄别施暴者和受害者是案件的关键。需要从动手顺序、实施暴力的动机、暴力类型、双方伤情及庭审互动情况出发,并通过细节方面综合判定。
如果遭遇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双方居住地、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以此来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案件往往具有隐蔽性,受害者一定要及时留存证据,第一时间报警或向妇联等部门求助,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对家暴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