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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在普法线上讲座——以法之名,护航少年成长路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2-12-30

2022年12月8日下午14:00-16:00,徐汇区妇女儿童维权实训基地负责人、家与家律师事务所李凝未律师、家与家实习律师李新雅为大家带来“以法之名,护航少年成长路”主题普法讲座。讲座围绕网络欺凌、青少年性侵害、校园欺凌话题,探讨未成年人保护。

 

本期讲座是12月以来“宪”在普法线上讲座的第二期活动,吸引了众多家长的关注。

 

青少年面对网络欺凌,该如何维权?

李凝未律师认为,网络欺凌与校园欺凌有一定关系,网络欺凌中的威胁和恐吓、谩骂,甚至大人都会无法面对,孩子往往更没有能力面对,有的甚至会有自伤行为。因为网络暴力更加隐性的特点,家长及监护人难以发现甚至轻视其危害性。当孩子向家长告之有关情况时,家长甚至采取漠视态度。

 

律师提醒大家,学校和家长应教会孩子识别各种欺凌,让孩子熟悉不同类型欺凌的应对方法。一旦遇到网络欺凌的情况,孩子可以第一时间告知家长、老师。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后,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父母老师在得知孩子遭受网络欺凌时,可以通过上述措施来保护孩子。

如何建起隔离带严防青少年性侵害?

针对青少年性侵害问题,两位律师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从隔离、教育、取证、救治四个方面展开普法。

 

首先,就未成年人的隔离保护,律师介绍了终身禁业制度。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新近出台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中,《意见》的第二条明确指出:“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根据相关解释,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例如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托管机构、救助机构等。这里并没有对从业禁止设置期限,从而使得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实行“终身禁业”成为可能。

另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和管理工作人员时,除了考察其专业的知识背景外,还要考察家庭背景、工作经历等。对工作人员严格把关,不仅是对孩子们负责,还是履行法律规定的特别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是否有性侵害、暴力、拐卖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此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这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遵照和履行的义务。通过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的全面协同,100%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严厉打击并强力震慑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其次,应科学做好预防性侵害教育。学校、社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适合学生年龄的性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性侵害犯罪的认识,教育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警觉性。另外,学校应定期开展隐患摸底排查工作,密切保持家校联系,及时接受信息的传递和分享。

 

再次,律师特别谈到侵害发生后如何取证的问题。对于取证,律师建议及时报警,如果延误,会造成取证困难。律师指出,孩子的日记中对于侵害事实的描述、孩子跟朋友的聊天记录,都是可能的证据,家长要注意拍照留存并提供给警方,总之,报警记录是第一要件。

 

律师还提到,在取证和询问阶段要尽量减少对受害者的次生伤害。两位律师介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事件,在询问未成年人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律师认为这些法条的出台意味着社会已直面青少年性侵害问题,大家为国家取得的立法进步感到欣喜。

 

对待校园欺凌,学校和家长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讲座最后一个话题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遏制和防范校园欺凌事件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是学校必须正视的现实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学校防范学校欺凌的一些做法,学校应加强对老师的培训和教育,针对学生开设专门的课程,并通过多种途径宣传、教育,减少校园欺凌。另外,学校要尽早发现欺凌现象,将欺凌事件及时告知欺凌方家长和受害同学家长,要保护受害同学,给予心理辅导,并教育和惩戒欺凌者,使他们意识到欺凌的危害和后果。学校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李凝未律师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不是昙花一现,应将教育贯穿于长期工作中。除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机制之外,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也应主动介入。律师提到,杜绝校园欺凌一切的基础在未成年人本身,树立好自己的意识,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不侵犯他人的权利。

 

讲座结束时,李凝未律师谈到未成年人保护是宏大主题,家庭教育虽只是其中一个层面,但家长的责任是重大的。对于家庭教育中的可为不可为,我们还将结合《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守护和谐家庭教育”为主题,针对法律案件中类似教育心理的个案,与大家分享更多家庭教育方法,共同为我们的未成年人、为我们的家人打造良好有爱的空间。欢迎大家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