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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守护 | 智汇谭法·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来了,你知道它的来历吗?

来源:徐汇女性 作者:徐汇女性 时间:2022-05-17

以下文章来源于徐汇女性官方微信公众号:

同心守“沪”共育未来

徐汇区第二十四届家庭教育宣传周

系列活动

 

2022年5月15日所在周是

首个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徐汇区妇联“智汇谭法”栏目

以《宪法》为核心

以《民法典》

《家庭教育促进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等法律为主体

开展家庭教育线上普法宣传活动

 

让我们一起跟随

上海市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谭芳律师和她的团队

共同用法律“典”亮女性权益

开启普法之旅!

谭芳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主任

徐汇区妇联兼职副主席

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谭”法知识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来源:徐汇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