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写几百份离婚协议总结出的经验,离婚协议需避开的7个坑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桂芳芳律师 时间:2022-12-27
选择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既简单便捷也省钱,双方还能好聚好散,特别是有孩子的夫妻,双方不撕破脸,后面也容易就孩子的事情进行沟通。
但一定能又便捷又省钱吗?
离婚协议是两个人自己写写就可以的吗?
其实未必如此,协议离婚后,因履行协议、再次分割财产而引发的争议也屡见不鲜。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案由规定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里面有三个案由可能与此有关: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所以一份完善的离婚协议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写了几百份离婚协议后,才知道以下这些坑你必须要避免,还给了你贴心的法律建议哦~
第1个坑
抚养费支付期限:
“年满18周岁”or“大学毕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抚养费一般支付到孩子年满18周岁;孩子年满18周岁,因为孩子已经成年,支付一方无须再支付,但是现实是孩子读完大学一般都是22岁,甚至还要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者出国念书,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然而孩子成年之后,支付一方不再支付,即使孩子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不予支持。
建议:
可以约定抚养费支付到22岁;或者约定除了基本的抚养费支付到18周岁以外,还可以约定大额的医疗费、教育费支出,由双方各承担50%,教育费可以包括大学甚至更长期间。支付一方如果担心抚养费被另一方使用的,可以约定“专款专用”,甚至为孩子开立专门账户,设置教育基金或者购买教育年金险。
第2个坑
分割房产后,
没有约定配合过户或一方搬离的时间限制
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而当取得房产的一方拿着《离婚协议》跟《离婚证》去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时,往往会被拒绝,因为房产交易中心一般会要求双方同时在现场才可以办理过户。同时,离婚后,放弃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拒绝搬出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不管是哪一种情况,会给取得所有权一方造成很大的麻烦。
建议:
针对不配合办理过户的,一定要约定不配合的违约责任;如果有条件,可以公证一套办理房产过户的委托手续,离婚后,凭借公证书可以自行办理过户;不过不同的房产交易中心可能政策不一样,建议离婚前先咨询清楚;针对拒绝搬离房屋的,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具体时间以及逾期搬离的违约责任,比如违约金、或者逾期搬离的,视为放弃所有物品的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3个坑
分割共同房产后,没有约定户口迁出
根据目前的户口管理规定以及法院的审判实践,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以户口迁出为诉讼请求的案件,法院认为这个属于行政事务,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但当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咨询时,得到的答复也往往是不能强制迁出,会造成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在卖房等方面很多麻烦。
建议:
作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户口迁出的时间限制,并约定清楚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比如支付高额的违约金等,给需要迁出户口的一方一定的压力。
第4个坑
笼统约定财产兜底条款
“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很多《离婚协议》都会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初看,这个条款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我们要提醒你,这个条款要不要写具体是要看你是哪一方:如果你是经济强势的一方,配偶对你的很多资产不清楚,这个条款具有一定保障性,但是也有法院认定转移、隐瞒的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属于遗漏的未处理的财产,还是可以分割;如果你是弱势方,因为《离婚协议》已经签字,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如果离婚后发现配偶方转移、隐匿财产的,但因为《离婚协议》写了这一条而丧失主张再次分割的胜诉权。
建议:
根据自身经济地位的不一样,做不同的处理:如果你是强势方,可以要求写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你是弱势方,建议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列明需要分割的财产,同时增加一句“上述财产是双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转移、隐瞒其他财产等行为的导致未在本协议中列明的,转移、隐瞒的财产的所有权归非转移、隐瞒方所有;若非转移、隐瞒方无法取得所有权的,则转移、隐瞒方按照财产的市场价值支付补偿款”。
第5个坑
约定“双方无共同债务”
或者未约定债务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除了财产以外,也会存在一定的债务,一方可能不清楚另一方私下的债务情况,尤其是另一方为经营公司而产生的债务情况。但是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就分割了财产,忘记分割债务了,也就是说未约定债务分割或者被一方有心计地加上了“双方无共同债务”,导致一方可能在离婚后背负巨额债务还不能找另一方追偿。
建议:
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除上述第XX条的约定外,双方无其他夫妻共同债务;若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均与另一方无关。若有一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隐瞒或者欺骗对方,则视为该方违约,该方应承担隐瞒金额总额的30%的违约金;如一方对外负债导致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违约方应在收到守约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承担的债务金额,守约方应诉的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6个坑
未约定违约责任
虽然夫妻双方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可以一定化解双方的矛盾,但是人性很复杂,很多也在离婚之后反悔,拒绝履行离婚协议内容。如果未约定违约责任,一则丧失对义务履行方的制约,二则后面产生纠纷,还需要起诉到法院、自己耗费一定的经济成本。
建议:
明确约定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尤其建议约定违约方要承担守约方因此支付的成本(比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翻译费、评估费等)。
第7个坑
随意套用模板
很多人认为离婚就是约定好孩子(如有)跟财产、债务如何处理,网上那么多模板,而且都写得挺好的,随便找一份,填一下就好了;或者套用民政局给的模板就好了,他们是政府部门的,模板协议肯定没有问题。要知道,模板都是比较基础的约定,不会针对两人的情况具体约定,又或者因为约定不清楚而导致无法执行。法院受理离婚后产生的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
建议:
任何情况下,都不建议套用模板!!!即使双方刚结婚就离婚,即使确实没有共同财产。聘请专业的律师把控,出具针对性的离婚协议,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以上几个坑,都是比较常见的坑,作为专业的离婚律师,我们还见过其他太多坑了,无法一一写明。民政局备案登记的离婚协议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旧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重视离婚协议的内容,避免在婚姻生活中伤痕累累后,离婚后还要因为离婚协议纠纷而烦恼不断。
离婚,真不是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结束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