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婚内强奸,离婚时可以怎么做?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桂芳芳律师 时间:2022-09-05
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吗?
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吗?
还是仅通过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呢?
假如婚内感情不好,遭遇“强奸”,离婚时可以怎么做呢?
01 案例引入
在河北发生的一起婚内强奸案中,赵某与王某原本是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妻子王某2021年4月2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4月30日下午1点左右,赵某酒后跑到妻子母亲家,向王某索要户口本,并趁机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但最终未得逞。考虑到还有两个年幼的儿女,王某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
尽管妻子对赵某表示谅解,法院仍以强奸罪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
02 罪与非罪:婚内强奸的争议
事实上,婚内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事情并不少见,但像赵某与王某一样闹上法庭,最终追究刑事责任的,确实不多。对于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目前仍存在较大争议,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内强制性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比如在上述案件中,赵某与王某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合法夫妻。王某起诉离婚后,法院尚未判决离婚,夫妻之间仍有履行夫妻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故不存在强奸。若认为构成犯罪,可能破坏公序良俗,使个别女性滥用法律条款,导致丈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内强制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之所以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是从婚后夫妻双方居住情况、感情状况等方面综合考量的结果。在王某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赵某与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然破裂,即使双方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但有名无实。不能仅因为存在婚姻关系,丈夫就可以随意强制与妻子发生性关系。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婚内强制性行为时,
会作为强奸案件处理吗?
事实上,只有极少数情况下,婚内强奸才会按强奸罪论处,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1.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 但尚未建立起感情,且未同居,也未曾发生性关系,同时女方坚持要求离婚;
2.夫妻感情破裂,且长期分居;
3.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强迫与对方发生性关系。
03 离婚程序:婚内强奸对离婚的影响及建议
既然婚内强奸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那么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存在婚内强奸的情形,会给离婚诉讼的支持判决增加筹码吗?
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婚内强奸会对离婚诉讼产生何种法律后果。但是在现实中,强奸往往伴随着暴力行为,比如存在肢体暴力、性暴力等。如果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属于严重过错情形,施暴方作为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也会相应地承担不利后果。比如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而准予离婚,并且对过错方不分或少分财产,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即便如此,想要证明存在婚内强奸及家暴情形,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需要证明确实违背妇女意志。比如家里有监控或录音,能够证明妻子已明确拒绝,丈夫仍违背其意愿发生性行为;或者从结果上看,丈夫的行为给妻子造成肢体伤害后果,需要提供相应的诊疗记录。如果这些都没有,尝试提供事后沟通的录音证据,比如在夫妻谈话中,女方提及是在自己不情愿的情况下,男方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同时男方对此事实明确予以承认。如果强奸发生在分居之后,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已分居。
除此之外,婚后发生强奸情形时,被害人还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4 女性自由:同居权利的边界何在
在我们的日常观念中,不同居何以谓之婚姻和家庭。法律上而言,夫妻同居权也包括互相发生性关系的权利。或许,这就是为什么婚内强制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丈夫也难以被判强奸罪的底层逻辑。
但是,即使丈夫有同居的权利,也只能是一种请求权,而非支配权。也就是说,同居权是指有请求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但无权强迫对方履行同居义务。更何况,权利的边界是他人的权利,丈夫的同居请求权并不凌驾于妻子的性自主权利之上。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实上,强奸罪并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因此,即使在婚姻关系内,老公也没有伤害妻子身体和性的豁免权,而是仍然应当尊重妻子的性自主权,保护妻子的身心健康。
当然,除了家庭内部的改变,社会支持更为重要。法律需要给婚内强奸行为以更加妥当、合理的惩罚,相关机构也需要为女性权益维护提供更多帮助。只有制度托底,社会关心,女性才能真正走向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