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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TA骗了,这就是重婚!4个真实判决告诉你怎么办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桂芳芳律师 时间:2022-06-23

“他有家庭,我们在一起犯法吗?”

“老公在外面和别人组建了新家庭,我该怎么办?”

 

如今婚姻成了围墙,婚内出轨的现象越来越多,甚至重婚也变得不稀奇。那么在法律上什么是重婚呢?发现对方重婚或者被重婚了该怎么办呢?跟着我们看看4个真实的案例,你会找到答案。

 

判决一

第三者起诉男方重婚,但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基本案情

郑女士离异后,经鲁某追求,与其确立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郑女士多次催促鲁某办理结婚登记,鲁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在郑女士生下女儿想为女儿上户口时,鲁某也以其非孩子父亲为由拒绝办理结婚登记,郑女士申请亲子鉴定确定亲子关系之后,鲁某才同意为孩子上户,但仍拒绝办理结婚登记。

后来,郑女士看到鲁某与一名女性举止亲密便上前询问,鲁某却伙同该女性殴打郑女士。之后,鲁某又一次无故殴打郑女士致伤,并开始对其不闻不问,还删除了所有联系方式。最后郑女士经多方联系才得知鲁某并未离异,此前遇见的女性正是鲁某的妻子。

郑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处鲁某重婚罪。她提供了妇幼医院住院病例,证明郑女士在该院住院生产时,记载的联系人是鲁某,关系载明为夫妻;还有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鲁某是其女儿亲生父亲,另外也提供了视频、音频、照片刻录光盘、图片打印件及微信、短信聊天截图等证据证明双方一起共同生活。

鲁某辩解称,二人是在自己送孩子上幼儿园时相识,后双方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且郑女士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有配偶。郑女士虚构事实,自己未离异的事实她在相识时就知情,还认识自己的妻子和孩子。二人虽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生育一女孩,但未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因此不构成重婚罪。

法院认为

郑女士指控鲁某谎称其已离异,在取得郑女士信任后,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女,结合郑女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有离异的婚姻经历,足以认定郑女士对婚恋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此外,现有事实和证据既不能证明鲁某与郑女士登记结婚,也不能证明鲁某与郑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故郑女士对鲁某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判决二

女方与第三者婚外领证,法院认定为重婚罪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是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的小夫妻,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后来因夫妻感情不合,女方回到娘家长期居住,期间,女方与第三者相识,并在未与男方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提供了虚假的婚姻状况信息与第三者领取了结婚证。后来女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关系共同居住生活,并与其生育了两个孩子。男方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并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女方与第三者以及女方和男方结婚登记时提供的相关材料、结婚证、相关11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

法院认为

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其婚姻状况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与他人领取结婚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女方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女方现抚养一个八个月的小孩,尚在哺乳期,经社区矫正机关调查评估,适用社区矫正,可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判决女方犯重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判决三

男方与第三者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皆认定为重婚罪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1986年6月5日登记结婚,在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第三者在外公开同居,共同经营一家公司,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生育一子。后来女方报警,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办案说明以及多人的证人证言。

另外,第三者供述了其与男方认识、共同生活、共同做生意并生育一男孩的情况,在二十年的时间内,双方带着孩子一起吃住、一起生活,客户都知道他们是一家人,二人一直以夫妻的名义对外走亲访友。

法院认为

男方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女方对男方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男方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第三者系初犯,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第三者关于不构成重婚罪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出的本案证据不足、第三者不构成重婚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证实第三者明知男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的事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第三者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判决四

犯重婚罪的一方对另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判决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无子女。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女方居住在第三者家中,并和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3年3月,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8月26日,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女方犯重婚罪。2013年10月31日,法院做出判决女方犯重婚罪,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女方再次起诉离婚,男方提出要求女方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

在女方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关系未见改善。现女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态度坚决,经本院调解无效。另外,与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行为亦表明其已无意与男方和好。男方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综合上述事实理由,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并无和好可能,故法院准许离婚。

关于男方请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在与男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构成重婚,女方的行为确实对男方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男方请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考虑到女方的经济收入水平和赔偿能力,本院酌定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结合以上4个不同情况下的判决,对于重婚以及重婚罪的责任承担,我们可以给出如下建议:

一、如何认定重婚?重婚与同居又有何不同?

重婚罪主要指在未离婚的前提下,又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两种情况。

重婚与同居不同,虽然都是男女双方持续地共同生活,但重婚则要求以夫妻名义。

二、发现对方重婚,我该怎么办?

如果对方有重婚的嫌疑,可以先收集相关证据,如对方和第三者领取的结婚证以及登记结婚时提供的材料;女方生育时男方以父亲名义的签名;两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或者以夫妻名义出席活动的照片视频等,另外住所周围的证人证言也能作为“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证据。证据的核心要求是能证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小三能构成重婚罪吗?

重婚罪的前提要有主观故意,也就是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对方结婚,那么无论是有配偶的一方还是第三者,都可构成重婚罪。当然,如果第三者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那么第三者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

四、配偶重婚了,我能为自己争取到什么权益?

重婚也属于婚姻严重过错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婚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也可以请求过错方少分财产,法院在判决时也会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

 

同是一件婚事,一些人如获至宝,一些人视为儿戏。

维系危险的关系,于自己是痛苦,于他人是难堪。给曾经的感情一个妥帖的结局,给现在的感情一个完整的交代,不爱可以,请别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