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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的遗赠,怎样你才能妥妥接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桂芳芳律师 时间:2022-05-05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

 

所谓遗赠,就是遗产的馈赠。可是,因为不是法定继承人,接受遗赠应该以何种方式表示,才能受到保护成了一个问题,因为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

实务中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可以有哪些方式?本文将通过以下几则继承案件,告诉你接受遗赠时应如何作出意思表示,才能取得遗赠的财产。

 

到期没有表达接受遗赠的意思

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吴广早年丧妻,自己一个人把独生子吴东养大。可是吴东从小不学好,20多岁还在瞎混,40多岁才娶妻生子,养活老婆孩子都成问题,更别说赡养老父了。10多年前,吴广在一次醉酒后中风了,他只能用退休金请保姆照顾自己。

幸运的是,保姆刘晓华不仅很有责任感,而且家务活干得好,手脚也非常勤快。在刘晓华的护理下,吴广中风之后的面色比中风之前还红润,他对刘晓华一直心存感激。2013年,老人自知将不久于人世,于是自书了一份遗嘱。遗嘱里表明儿子从未尽赡养义务,而刘晓华长期以来无微不至地照顾他,为表达感谢,他将名下一套房屋送给她,任何人不得干预。

2013年,老人在重阳节这天去世。2014年国庆节刚过,刘晓华就找到吴东,拿出了吴广的遗嘱并据此要求继承老人名下的房产。吴东对这份遗嘱拒不承认,坚持认为父亲不可能把房子留给一个保姆。为此,刘晓华与吴东产生纠纷,并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上,原告刘晓华表示在老人去世一周年的时候她回去祭拜,顺便进了老人的房子帮忙整理物品,在衣柜里发现这份遗嘱。被告吴东称这份遗嘱的字迹不是吴广本人的,质疑了遗嘱的真实性,并且说刘晓华不可能在2014年10月才发现遗嘱,因为吴广死亡后,吴东曾经多次进入父亲生前居住的房间整理父亲的遗物,并没有发现这份遗嘱。

为证明刘晓华知晓遗嘱的时间并非2014年10月,被告吴东提供了吴广去世后他与原告刘晓华通话的录音,证明原告刘晓华多次提及本案涉及的遗嘱。同时,原告刘晓华自己提供的《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显示,其查询时间为2013年11月,这证明了她早就已经开始调查了解遗嘱中所涉房产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晓华对这份遗嘱应当是早就知道的。即便这份遗嘱确实是吴广本人所写,但是刘晓华并没有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那么根据原《继承法》第25条第2款(与前文提到的《民法典》规定一致)的规定,“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晓华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即使这份遗嘱是真的,由于她没有在两个月内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只能和这份遗产失之交臂了。

口头表示接受遗赠并实际占有遗产

视为已经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老周夫妇早年是父母定娃娃亲成婚的,婚后两人十分恩爱,一共生育了5个子女。邻居看他们都走过了金婚还如此幸福,又多子多孙,都非常羡慕。可是,老周夫妇相继去世后,儿女却为他们留下的遗产打起了官司。

其实,家里的事关起门来只有自己知道。两夫妻生的孩子是多,可几个孩子都不太孝顺,孙子辈们也不常来看他们。唯独老五家最疼老人,几乎隔周就拎着鱼肉青菜或生活用品来看他们,小孙子周小殊也是个孝顺孩子,每次都会跟着父母来看望二老,有时一陪就是一整天,常常哄得二老笑个不停。

2009年,二老一起来到公证处,各自立了一份遗嘱,内容都是将夫妻共有的房产留给最疼爱的孙子周小殊,并且表示其他人不得干涉。3年后,老周过世不久,周婆婆也跟着走了,老五就搬进父母留下的房子,不让它落灰。在周婆婆“五七”那天,老五当众宣读了遗嘱,周小殊要求按遗嘱执行。周家其他4个子女表示从来没听说父母有过这样的意思,就算父母真有这样的意思表示,周小殊从来没正式表示过接受遗赠,因此无权取得遗产。

因此,除了周小殊的父亲外,其他法定继承人坚决不同意协助过户,周小殊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部分法定继承人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并无任何证据证明遗嘱并非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因遗嘱经过公证,因此法院确认遗嘱的效力。

关于周小殊是否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以及何时作出上述表述,法院结合目前讼争房屋系由原告周小殊父亲占有使用的实际情况,以及证人证明周小殊口头表示接受遗赠的证言,对原告周小殊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两个月内接受遗赠的事实予以确认,判决讼争房屋由原告周小殊继承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周小殊过户。

 

向法定继承人邮寄《接受书》

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

李美林与谭建强两人共生育了3个子女,两个儿子谭军、谭杰以及小女儿谭雨欣。谭雨欣生下女儿苏琪后没多久老公就意外身亡,她不幸成了寡妇,独自抚养女儿长大。谭雨欣身体状况一直不好,母女俩生活拮据,过得很不容易。因为两个儿子都事业有成,生活条件较好,所以二老始终放不下小女儿谭雨欣和外孙女苏琪。

2011年谭建强去世,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未进行继承分割。2013年谭雨欣因早年落下病根,长期不就医也意外离世了。丈夫和小女儿的相继离世让李美林十分伤心,2014年她在卧床一年后也与世长辞。

早在2011年底,李美林于谭建强去世后不久,就立下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主要为将她房屋的一半产权和她继承的谭建强的产权部分遗赠给外孙女苏琪。李美林逝世前一周,她在病床上告知外孙女自己立下了遗嘱以及遗嘱的内容。李美林过了“头七”之后,苏琪手写了两份《接受书》表示接受外婆的遗赠,并把《接受书》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分别寄给两个舅舅谭军和谭杰。根据邮政回执查询单及邮政改退批条上的显示,谭军签收了邮件,但是谭杰拒绝签收。

苏琪为了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多次找两个舅舅协商未成,因此起诉到法院。被告谭军、谭杰不理解母亲的行为,拒绝承认遗嘱的效力。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经通过出具《接受书》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判决本案的遗产应按遗赠的内容处理,原告苏琪可以依据遗嘱的内容获得遗赠的财产。

 

律师答疑

1.影响遗嘱效力的因素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赠三种遗产继承方式,其中通过订立遗嘱安排遗产分配方式的,应保证遗嘱真实有效,具体来说包括下面5个部分: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表达意思的能力,也不具备与其

相关的民事活动的责任能力,因此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侵害,法律规定

这类人所立遗嘱无效。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1143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上述情况下的遗嘱皆是他人的意思而非遗嘱人本人的意思,而他人无权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因此此类遗嘱无效。

(3)处分的必须是自己的财产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因此,遗嘱人立遗嘱处分的财产是个人财产,处分他人遗产的部分无效。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例如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等。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5种形式的遗嘱,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形式。

 

2.接受遗赠与继承人依据遗嘱继承遗产有什么不同?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前者是法定继承,后者是遗赠。因为受遗赠人与法定继承人身份的不同,《民法典》继承编对二者取得遗产的要求也不同。作为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如果没有表示则视为接受继承。但是受遗赠人则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则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3.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作出?

依据法律规定,受遗赠人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至于表示方式并没有明确规定。从实务中来看,可以是向部分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寄送接受遗赠的书面文件,通过公证的方式表示,实际占有遗产以及提起诉讼等。因此,对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要求并不十分严格,但是受遗赠人一定要注意保管好证据,不宜通过口头的方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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