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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怎么算?4个真实判例给你答案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桂芳芳律师 时间:2022-04-18

男:房子你想都别想!当初是我父母出的钱。

女:你总是这么霸道,房子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男:那是我爸妈的钱,你得还!

 

在离婚纠纷中,该如何认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呢?是赠与还是债权,是子女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呢?

四则真实的裁判案例告诉你,情形和证据不同,结果也不同。

 

判决一

父母出资应为赠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认定为赠与双方

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于2013年结婚。婚后,女方作为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婚房)价款为44万元,其中男方父母支付26万元,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夫妻双方于2016年2月3日协议离婚,同年2月23日,父母双方与儿子签署《赠与书》载明“父母在房产中享有的份额全部赠与儿子所有。”后男女双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确认案涉婚房为共有财产,男方占有3/4份额。

法院认为

涉案房屋购买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男、女双方各占50%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男方父母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出资,且确由女方一人签订买卖合同,男方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购房时双方就房屋归属有明确约定,故男方父母出资依法应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本案中男方父母为购买案涉房屋出资,但各方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按照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处理,一审认定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判决二

父母出资应为赠与,结合具体案情应认定为赠与子女一方

法律关系梗概

2010年10月,男方购买了一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申请了商业贷款。后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偿还商业贷款。第二年,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商业贷款由男方父母偿还。之后,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该房屋。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男方父母在夫妻二人分居期间所支付的银行贷款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本案中,男方父母向男方支付钱款时,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故在处理该钱款时,结合房产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且首付款是男方一人支付的情形,可以从常理判断男方父母的本意绝非是为了将该部分还贷款项赠与双方。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可以根据该款的立法精神作出判断,男方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

 

判决三

父母出资属子女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基本案情

李某(女)与王某(男)婚后,在2013年11月购买房屋,总价为23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男方出资500万元,女方出资1800万元。2014年8月30日,双方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1月提前还清贷款。女方与母亲于2015年10月10日签署了《借款协议》,主要内容是其向母亲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370万美元,用于女方购买房屋。2016年举办结婚典礼后不久,双方闹离婚,2017年母亲起诉请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人民币、370万美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

其一,对于该笔借款的法律关系,女方母亲明确表示款项是借款并提供相应的银行转账明细,因此不能推断出母亲有赠与的想法。并且,母亲已尽到抚养义务,无义务为女儿出资购买房屋。另外,虽然女方处于离婚诉讼之中,但不可否认女方本人对借款本身予以认可。

综上,在无明确证据证明女方母亲是赠与钱款的情形下,综合款项的支付过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案涉款项的支付应为借款而非赠与,借款关系成立。

其二,借款中的人民币1800万元(300万元人民币、370万美元)用于购买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案涉房屋,此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男方基于夫妻关系成为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已享有案涉房屋所带来的相应权益,法律权利与义务始终是对等的,因此1800万元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男方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判决四

父母出资属子女一方债务,另一方无须偿还

基本案情

一对夫妻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于2019年12月在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登记离婚。2016年7月夫妻两人购买房屋一套,总房价为200万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对于房屋款项来源,其中96万元是男方父亲转账到男方名下,男方向父亲出具借条,男方一人在借条下方签名,日期为2016年8月。在夫妻双方离婚后,男方父母提起借贷纠纷,要求儿子、前儿媳共同归还96万元买房款。庭后,父母两人向法官承认,借条是在2019年11月补写。

 

法院认为

谁主张谁举证,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不仅要求证明其已支付钱款的事实,也应对证明双方已就借款事项达成一致。父亲为儿子婚后买房而将钱款转账给了儿子,但父母并无证据证明在转账时与儿子约定该笔钱款为借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当事人双方名下的,原则上定性为一方父母对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于事后补写借条,儿子自愿承诺向父母还款,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确认,但还款义务不及于前儿媳。

结合上述四个判决,我们可以就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整理出如下的表格:

 

桂芳芳律师建议

1.父母在出资时就应当明确出资的性质,根据借贷或赠与的合意,分别签署借条或赠与合同,如是借贷需要夫妻二人共同签署借条;

2.不要现金交付,保留好出资凭证;

3.倘若之前并未提早安排,建议第一时间咨询律师,我们将根据案件事实,选择符合我方诉请的法律方案。

 

在高房价的背景下,父母一辈选择用毕生积蓄换取一张子女安身立命的入场券。在未来的日子里,提前做好风险防范,建立出资安全隔离墙,在面对风雨时,做到猝然临之而不惊,坦然面对,方能处之泰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