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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女婿能够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桂芳芳律师 时间:2022-02-16

每当谈及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大家都会自然而然地想到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除了这三类主体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主体呢?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儿媳和女婿也可以取得继承权。

案例概要

2019年,王小美的丈夫车祸逝世,在这之后,王小美没有改嫁,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儿子和公公。2020年,公公因病去世,王小美与丈夫的弟弟李小明在分割遗产时意见不合,遂将李小明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小美之子享有代位继承权,应当继承其父亲本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王小美作为丧偶儿媳,为公公养老送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享有相应份额的遗产继承权。故法院判决王小美、王小美之子、李小明均享有继承权。

 

法律点解读

《民法典》扩大了一般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也划入了继承人的范围内。一般而言,如果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向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支持,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就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经济上为老人生活提供了帮助,老人主要依靠其提供的经济维持生活。

尽管部分老人享有退休金或者其他经济补助,但子女去世也可能影响其日常生活。在面临经济困难时,如果儿媳或女婿能够向老人提供经常性的物质帮助,比如定期支付给老人生活费、为老人添置衣物、购买生活必需品、负责老人的医药费用等,承担老人的日常生活开销,维持其正常生活,就应认定儿媳或者女婿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

2.为老人日常生活提供主要扶助。

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机能和劳动能力都在减弱,需要他人予以照顾,法律鼓励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因此,在配偶去世的情况下,若儿媳、女婿能够继续照顾老人的日常起居,比如帮助老人做饭、打扫卫生、在生病时进行护理等,就可能会被认定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而享有继承权。

3.对老人的帮助具有长期性。

对老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扶助等行为具备长期性,这是认定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重要标准。如果只是偶尔看望和有限帮助,则不能视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也就无法取得继承资格。

对于儿媳、女婿而言,其对公婆、岳父母并无法定赡养义务,因此,法律对其敬老、爱老的行为予以鼓励。

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履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充分发挥家庭在赡养老人方面的作用,弘扬敬老、爱老的优良家风,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生活能够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