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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内转移财产,律师助力女方追回财产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09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4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杨XX律师、王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XX

  案情简介

  上诉人陈XX与被上诉人范XX于1995年结婚,后于2009年离婚。2010年,范XX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XX在2006年、2007年连续多次将自己账户的钱款转移,共计218万余元,遂决定于2010年起诉,要求分割陈XX在婚内转移的财产。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将该转移钱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陈XX分割给范XX109万余元。原审被告陈XX不服,遂提起上诉。

  案件经过

  经过初步分析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对陈XX婚内转移财产的性质认定上。对方律师主张,陈XX是上海XX公司的高管,这些账户为公司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所用,这些钱款为公司所有,不属于个人收入,因此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这一争议焦点,我方当事人提出反驳。谭律师在前期开展案件工作时,进行完整的证据收集后,发现陈XX与上海XX公司存有利害关系,因此,陈XX主张该钱款为公司账款的证据不足为信;另外,谭律师主张陈XX所转钱款是婚内取得的,且陈XX已经领取了该钱款,理应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经过多轮辩论,法官认同了谭律师的观点,将陈XX婚内转移的钱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了分割。最终在谭律师的帮助下,范XX分割到了陈XX婚内转移的钱款,拿到了属于自己的109万余元。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王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代理审判员:张XX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杨XX

  代理方向:上诉人

  判决结果:胜诉

  价值体现:从律师的角度,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关注当事人的诉讼意愿,针对具体情况,搜集证据和材料,有理有据地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说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