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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出钱买房,老公凭什么也要分一杯羹?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09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4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XX

  委托代理人:郝XX律师、黄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1

  原审第三人:康某2

  案情简介

  上诉人高XX与被上诉人康某1于2001年10月24日结婚,后于2009年被判决离婚。2001年10月23日康某1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11月1日,爸爸康某2转给康某1共25万余元作为首付,后于2008年3月17日康某2通过自己账户支付尾款20.5万余元。

  上诉人高XX称,康某2支付的尾款是自己打到他账户的,因此买房子的钱款自己也有支付,房子在分割时也应有自己的份额。据此,向法院主张,该房产归自己所有,向康某1支付房子部分折价款。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对高XX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原告高XX不服,遂提起上诉。

  案件经过

  经过初步分析可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对康某1购买房屋的性质认定上。对方律师主张,康某2支付房子尾款的20.5万来自于高XX事前打入康某2账户的68万余元,因此,房子尾款是由自己支付的,房子也应该有自己的份额。对于这一争议焦点,我方当事人提出反驳。谭律师在前期开展案件工作时,进行完整的证据收集后,发现康某2即使在支付房子尾款之前有接到高XX的转账,但是对该转账的性质并未予以约定;并且金钱作为一般种类物,具有可以替代性。因此,高XX仅凭向康某2的转账就认定房子尾款是自己所负担,属实牵强。最终在谭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认同了谭律师的观点,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王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代理审判员:黄XX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杨XX

  代理方向:上诉人

  判决结果:胜诉

  价值体现:从律师的角度,向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关注当事人的诉讼意愿,针对具体情况,搜集证据和材料,有理有据地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说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