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老婆去世,未分房子老公得大数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6-09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3697号
原告:J某
委托代理人:翁XX律师
被告:D某
被告:S某
被告:Z某
案情简介
J某是D某和周某之子,周某是S某和Z某之女,D某和周某是夫妻。但两人于2007年离婚。离婚后不久,周某于2009年去世。去世后,就周某婚内所购一房产归属引发争议。原告J某主张,该套房子归自己所有,自己只需向被告支付一定折价款即可;但被告D某不服,他主张该房子是在2001年12月份购买,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子进行分割,因此,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己应当有一半份额。
案件经过
本案得争议焦点在于该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谭律师和当事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对需要的证据一一进行梳理,通过购买房屋的钱款转账、房屋买卖合同、房产登记等证据,法官最终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去世后,应当先对该房子进行析产,D某获得一半份额;剩余一半份额才属于沈某的遗产,这部分遗产,J某、S某和Z某每人获得六分之一的份额。因此,D某主张自己取得房子所有权,并将房子折价款份额支付给原告和另外两个被告的请求得到支持。
案件结果
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判长:赵XX
审判员:顾XX
人民审判员:石XX
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XX
代理方向:被告
判决结果:胜诉
价值体现:作为一名律师,在接到当事人的委托时,我感受到的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慢慢的信任。因此,我会以自己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有理有据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