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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彩礼需要返还吗?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2-03

近年来,关于彩礼的话题频频登上热搜,比如“天价彩礼”“彩礼骗婚”“彩礼地图”等。虽然有点戏谑的意味,但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彩礼在百姓心中的分量。

喜结良缘时,彩礼锦上添花;如果不幸一拍两散的话,已经支付的彩礼能否要求返还呢?

 

01  案情提要

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19年2月订婚。王某父亲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张某发了2.6万元的红包作为“见面礼”,又以现金的形式,给了张某20万元作为“聘礼”。

之后,张某住入王某家中,期间双方一起生活。2019年10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由于未能好好沟通导致矛盾激化。2019年11月,张某回到上海父母家中居住,此后再未去过王某家。同时,双方互相删除微信好友资格,并且退出对方的家庭微信群。

基于此,王某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彩礼共计22.6万元。对此,张某辩称,20万元“聘礼”中有10万元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最多只能返还10万元。

那么,张某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呢?

 

 

02  司法裁判

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女方的钱款,属于彩礼。如双方后续未办理结婚登记,致使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则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定彩礼金额为20万元,但考虑到其中部分钱款用于双方订婚后的共同生活,同时考虑到对于无法继续履行婚约的结果双方均有过错。

因此,法院综合实际情况,判定张某退还王某彩礼16万元。

 

03  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彩礼”的性质,学术界也存在各种学说和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将“彩礼”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男方赠与女方的财物,完成结婚登记时赠与生效。

类似上述案例,王某和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赠与未生效,王某有权请求张某返还彩礼。但是,双方确实共同生活过,为了不违背民间朴素的婚约习俗观念,同时平衡双方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应当返还的数额。

除了未办理结婚登记需要返还彩礼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还规定了另外两种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实际上没有共同生活过,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第二种情况是:由于婚前给付对方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同样可以主张返还。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情况发生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同时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支付彩礼本身是男女双方对婚姻的约定和情谊的表达,但是当这份情谊出现变故时,是否返还彩礼并非探究孰是孰非的审判,而是对双方权益保护程度的衡量。

婚姻的幸福与彩礼的多寡本无直接关系,在倡导建设和谐家风的《民法典》时代,更应坚持移风易俗,让婚姻回归幸福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