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与您分享,我们的动态

李凝未律师应徐汇区妇联邀请,为妇女干部代表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讲座

来源: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1-04

2021年11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妇女儿童维权实训基地负责人、家与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凝未律师应徐汇区妇联的邀请,为徐汇区基层妇联主席培训班的学员们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讲座。本次讲座也是妇女儿童维权实训基地举办的新一期普法培训项目。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李凝未

 

《家庭教育促进法》于2021年10月23日颁布,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界定家庭教育,对于全社会具有十分重大的立法意义。

讲座开始后,李凝未律师首先从家庭教育的基本概念,《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目的、立法背景及立法进程等几个方面为培训班的学员们介绍了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背景知识。

在介绍了本法的基本情况后,李凝未律师围绕《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十大亮点,向学员们逐一讲解。

 

《家庭教育促进法》十大亮点

01首次界定家庭教育: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界定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和内容。

02根本任务:确认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03明确责任: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承担家庭教育责任。

04强化支持:明确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05呼应双减政策: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06定向帮助:针对离异家庭,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应当对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而针对留守未成年人与困境未成年人,政府应当对有关家庭建档立卡,提供生活帮扶、创业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07明确妇联职能:妇联应当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08家庭教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09法律责任: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或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如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公检法机关也可对其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0确立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在介绍了本次立法的十大亮点之后,李凝未律师更根据妇联的工作特性,从本次《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内容出发,定向梳理法规,逐条分析解读,为基层妇联主席培训班的学员们厘清了法律施行后妇联工作的开展方向以及重点。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家庭教育、家风建设被逐渐赋予了崭新的高度,逐渐成为各方面工作展开的重中之重。本次《家庭教育促进法》与我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体现的家庭教育精神一脉相承,体现了国家层面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以及倡导方向,将对全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